《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
局部修訂條文
(2019年版)
說明:1.下劃線標記的文字為新增內容,方框標記的文字為刪除的原內容,無標記的文字為原內容。
2.本次修訂的條文應與《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中的其他條文一并實施。
1 總 則
1.0.3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應符合表1.0.3-2的規定。
表1.0.3-1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
規 模 |
托兒所(班) |
幼兒園(班) |
小型 |
1~3 |
1~4 |
中型 |
4~7 |
5~9 8 |
大型 |
8~10 |
10 9~12 |
表1.0.3-2 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名 稱 |
班 別 |
人數(人) |
|
托兒所 |
乳兒班(6~12月) |
10人以下~15 |
|
托兒班 |
托小、中班(12~24月) |
15人以下~20 |
|
托大班(24~36月) |
21~2520人以下 |
||
幼兒園 |
小班(3~4歲) |
20~25 |
|
中班(4~5歲) |
26~30 |
||
大班(5~6歲) |
31~35 |
2 術 語
2.0.5 幼兒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活動及公共活動生活和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6 幼兒生活單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獨立生活的空間。
2.0.9 多功能活動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園嬰幼兒共同進行文藝、體育、家長集會等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10 乳兒室 suckling room (此條刪除)
供乳兒班嬰兒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間。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兒母親直接哺乳的空間。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條刪除)
供配制乳兒用乳汁的空間。
2.0.13 晨檢室(廳)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嬰幼兒入園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空間。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3 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500m。
3.2 總 平 面
3.2.2 三 四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兩 三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生活用房應設在居住建筑的底層;(此條刪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應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規定,其基地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規定;
2 應設獨立出入口,并應與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離措施;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
3.2.3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每班應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各班活動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兒園應設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
2A 托兒所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區改、擴建的托兒所,設置室外活動場地確有困難時,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
4 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設戲水池,儲水深度不應超過0.30m;。游戲器具下地面及周圍應設軟質鋪裝。宜設洗手池、洗腳池;
3.2.8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生活用房活動室、寢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3.2.8A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0%。
4 建 筑 設 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幼兒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4.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按幼兒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幼兒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托兒所部分應布置在一層。
4.1.3A 幼兒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
4.1.3B 托兒所生活用房應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將托大班布置在二層,其人數不應超過60人,并應符合有關防火安全疏散的規定。
4.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2 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應由樓地面計算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4.1.7 嚴寒和寒冷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寒冷地區宜設門斗。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距離地面1.20m以下部分,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4 門下不應設門檻;平開門距離樓地面1.2m以下部分應設防止夾手設施;
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生活用房開向疏散走道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
4.1.9 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防護欄桿的
高度應從地面計算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10 1.3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11 0.09m。
4.1.11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6 樓梯踏步面應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應漏空,踏步面應做明顯警示標識;
4.1.12 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 0.09m。
4.1.17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托兒所睡眠區、活動區,幼兒園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凈高不應低于表4.1.17的規定。
表4.1.17 室內最小凈高(m)
房間名稱 |
凈高 |
托兒所睡眠區、活動區 |
2.8 |
幼兒園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
3.0 |
多功能活動室 |
3.9 |
注:改、擴建的托兒所睡眠區和活動區室內凈高不應小于2.6m。
4.1.17A 廚房、衛生間、試驗室、醫務室等使用水的房間不應設置在嬰幼兒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區按規劃要求應按需配套設置托兒所。當托兒所獨立設置有困難時,可聯合建設。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
4.2.1 托兒所應包括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宜接納2周歲~3周歲的幼兒,乳兒班宜接納2周歲以下的幼兒。生活用房應由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組成,各班應為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宜設公共活動空間。
4.2.2 托兒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積及要求應宜與幼兒園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兒班房間的設置和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儲藏區等,
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乳兒班每班房間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各區名稱 |
最小使用面積 |
乳兒室睡眠區 |
50 30 |
喂奶室活動區 |
15 |
配乳室配餐區 |
8 6 |
衛生間清潔區 |
10 6 |
儲藏室區 |
8 4 |
4.2.3A 托小班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衛生間、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A的規定。
表4.2.3A 托小班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各區名稱 |
最小使用面積 |
睡眠區 |
35 |
活動區 |
35 |
配餐區 |
6 |
清潔區 |
6 |
衛生間 |
8 |
儲藏區 |
4 |
注: 睡眠區與活動區合用時,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0 m2。
4.2.3B 乳兒班和托小班宜設喂奶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m2,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臨近嬰幼兒生活空間;
2 應設置開向疏散走道的門;
3 應設尿布臺、洗手池,宜設成人廁所。
4.2.3C 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并應互相通視。
4.2.3D 乳兒班和托小班活動區地面應做暖性、軟質面層;距地1.2m的墻面應做軟質面層。
4.2.4 每個托兒班和乳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為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當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應設單獨獨立安全出入口,
室外活動場地宜分開。
4.2.5 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此條刪除)
1 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當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4.2.5A 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睡眠區應布置供每個嬰幼兒使用的床位,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四周不宜貼靠外墻。
2 配餐區應臨近對外出入口,并設有調理臺、洗滌池、洗手池、儲藏柜等,應設加熱設施,宜設通風或排煙設施。
3 清潔區應設淋浴、尿布臺、洗滌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廁位等設施。
4 成人廁位應與幼兒衛生間隔離。
4.2.5B 托小班衛生間內應設適合幼兒使用的衛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為0.25m以下。每班至少設2個大便器、2個小便器,便器之間應設隔斷;每班至少設3個適合幼兒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為0.4~0.45m,寬度宜為0.35~0.4m。
4.2.6 乳兒班衛生間至少應設洗滌池2個、污水池1個、保育人員廁位1個。(此條刪除)
4.2.6A 托兒所生活用房除應符合以上條款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4.3.4條、第4.3.6條、第4.3.7條、第4.3.8條、第4.3.14條、第4.3.15條、第4.3.16條的規定。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 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由幼兒生活單元和、公共活動用房空間和多功能活動室組成。公共活動空間可根據需要設置。
4.3.3 幼兒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當活動室與寢室合用時,其房間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少于120 105m2。
表4.3.3 幼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 間 名 稱 |
房間最小使用面積 |
|
活 動 室 |
70 |
|
寢 室 |
60 |
|
衛生間 |
廁 所 |
12 |
盥洗室 |
8 |
|
衣帽儲藏間 |
9 |
4.3.5 活動室宜設置的陽臺或室外活動平臺,且不應影響幼兒生活用房的日照。
4.3.13 衛生間所有設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應符合幼兒人體尺度和衛生防疫的要求。衛生潔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間應設隔板,隔板處應加設幼兒扶手。廁位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0.70m×0.80m(寬×深),溝槽式的寬度宜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為0.25m~0.30m。
4.3.17 應設多功能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幼兒生活單元,其使用面積宜每人0.65m2,且不應小于90m2。單獨設置時宜與主體建筑用連廊連通,連廊應做雨蓬,嚴寒地區應做封閉連廊。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 服務管理用房應宜包括晨檢室(廳)、保健觀察室、教師值班室、警衛室、儲藏室、園長室、所長室、財務室、教師辦公室、會議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間,。各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應宜符合表4.4.1的規定。
表4.4.1 服務管理用房各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間名稱 |
規 模 |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
晨檢室(廳) |
10 |
10 |
15 |
保健觀察室 |
12 |
12 |
15 |
教師值班室 |
10 |
10 |
10 |
警衛室 |
10 |
10 |
10 |
5 室 內 環 境
5.1 采 光
5.1.1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中的各類房間廚房等均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其采光系數最低值及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采光系數最低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
采光等級 |
房間場所名稱 |
采光系數最低值(%) |
窗地面積比 |
Ⅲ |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多功能活動室 |
2.0 3.0 |
1:5.0 1/5 |
?